法律解读|《民法典》之继承编
9月3日,实习律师吴琛媛为大家讲解《民法典》之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
( 一)丧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事由及被继承人享有宽宥权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主要修改:
1、增加了新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2、补充了被继承人享有宽宥权的规则;
3、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适用丧失继承权的规则。
解析:《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限制。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
(二)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要件:
1、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解析:为了财产更多的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三)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的功能:
1、遗嘱信托能够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问题
2、遗嘱信托能够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
(四)新增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第1137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
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每页签名;
3、遗嘱人每页签名;
4、须注明遗嘱的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有效的要件:
1、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简述自身基本情况;
2、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内容应当具体;
3、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以确定遗嘱订立时间;
4、须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
(五)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析: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