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与费某不当得利案 ——弘扬善行美德,彰显司法温度

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吕慧律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身份:

原告: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的兄弟姐妹,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被告:费某(与曾某丁长期共同生活的非婚伴侣)。

案件背景:

曾某丁生前无配偶、子女,晚年与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但未办理婚姻登记。2020年曾某丁确诊癌症,费某悉心照料直至其2024年去世。期间,曾某丁生前及去世后通过转账向费某支付90余万元。曾某丁去世后,其三位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费某无法律依据取得上述款项,诉请法院判令费某返还不当得利。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思路

1. 案由性质: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代理律师主张本案核心为继承纠纷,焦点在于费某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从而享有遗产分配权。

2. 遗产范围:曾某丁生前转账是否属于赠与?

曾某丁生前转账的92万元是否均应认定为遗产,其中10万元由曾某丁在年初一亲自转账给费某,属于死前赠与,不属于遗产范畴。

3. 费某是否享有遗产分配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费某对曾某丁长期生活照料、患病陪护及丧葬操办,构成“扶养较多”的法定情形。

并采取如下证据策略:

申请4位证人出庭(包括曾某丁生前220多年老友),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通过向原告提问环节,揭示被告与曾某丁共同生活、彼此照料的实情。

三、裁判结果

本案定性为继承纠纷,曾某丁生前转账的82万元纳入遗产范围。费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基于其对曾某丁的长期扶养,且在其去世后,费某负责全部丧葬事宜。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本案是经过调解结案,办案法官给与了调解思路,其认为费某与三原告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分配,并基于其扶养贡献适当多分最终费某分得33元,三原告分得49元。目前调解协议已生效,费阿姨也已经退回相关款项。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不仅从法律层面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适用条件,对“扶养较多”的认定提供司法范例强调非继承人基于扶养贡献享有遗产分配权,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同时弘扬“老有所养、善行有报”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对孤寡老人的关怀与照料。

通过司法裁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未立遗嘱的孤寡老人,近亲属以外的长期扶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本案律师建议公众通过遗嘱、意定监护等方式提前规划财产,减少继承纠纷。

本案以司法温情守护道德善举,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兼具法理与人情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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