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吴鹿桑佳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关系:
l 张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l 黄某于2024年6月3日因病去世。
l 陈某系黄某婚外情对象,双方不正当关系持续近20年。
案件背景:
1、婚外情与财产赠与:
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陈某保持婚外情关系。
2012年至2024年间,黄某未经张某同意,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累计金额达133万余元。
黄某去世后,张某及子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上述赠与行为。
2、诉讼主张:
张某认为,黄某的赠与行为系为维持婚外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二、争议焦点与难点突破
1、黄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全额返还受赠财产。
难点:陈某辩称部分款项系“借款”或“正常往来”,但法院结合转账频率、金额及聊天记录中暧昧内容,认定赠与性质明确。
三、办案思路
法律依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夫妻一方为婚外情等目的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1、赠与行为的违法性:
u 黄某的赠与行为基于婚外情关系,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153条无效情形。
u 黄某未经张某同意处分大额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侵害张某的财产共有权。
2、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
u 代理律师通过调取黄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赠与与婚外情的直接关联性;
u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陈某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确保后续执行可行性。
四、调解结果
2024年7月26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陈某向张某归还110万元,陈某承担保全费用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五、案件总结
律师在婚外情赠与案件中,需重点收集转账记录、通信内容等证明“赠与目的与婚外情直接关联”的核心证据。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受赠人转移财产。并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53条主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无需纠缠于“撤销赠与”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本案明确婚外情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强化了对婚姻忠诚义务和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同时警示公众,以财产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将面临法律否定性评价。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同步关注配偶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建立婚内财产处分公示制度,防范单方恶意转移财产风险。
本案通过精准法律适用与高效调解快速结案,既减少当事人诉累,又确保张某的财产权益得到实质性救济。司法对婚外情赠与行为的否定态度,彰显了对家庭伦理与财产秩序的双重维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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