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郑某涉嫌环境污染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某县公安机关接到环保部门移案称,B公司存在私自排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况。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即对B公司的生产活动状况展开侦查,发现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不锈钢铸件酸洗清洗废液未进行处理就直排附近河道。经检测,污水重金属成分诰、镇等单位含量严重超标,其中锯成份超标7.5倍,镇成分超标35倍。随即B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郑某、马某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该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司法机关拟以双罚制追究公司单位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本所接受郑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后,指派葛振华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葛振华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郑 某后,及时与承办警官取得了联系,向其了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基本案件情况。在对案件进展情况作了初步分析之后,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突破点在于排污的过程细节情况。为此,辩护律师又深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踏看与了解。在向企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辩护律师获悉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在现场提取废液样本时,并未对附近河道的水体进行收集采样,其目前侦查获取的污水样本系采自车间内专门用于清洗工作抹布的储水桶中之水,其他的污水及废液样本均未提取。在获悉这一细节后,辩护律师预见到了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转折。

辩护律师认为:首先,证据作为刑事诉讼中进行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基础,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本案中公安机关所获取的关键性证据具有严重的缺陷与不足,其提取的污染水源样本系采自于车间内专门用于清洗工作抹布的储水桶中之"水”,该水桶专门用于搓洗工作抹布,日复一日循环使用,其有害物质浓度必然畸高。但该废液并非涉案企业日常直排之物,亦即证据关联性相当存疑,故无论是对案涉企业还是对郑某、马某提起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均属于证据不足。

其次,根据《刑法》第338条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锯、碑、钳、锦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镰、铜、锌、银、机、猛、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反观本案 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所查实的证据来源于工厂内用于清洗工作抹布的储水桶中的水源,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郑某及其企业存在排放废液导致附近水体严重污染的事实。

【处理结果】

本着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律师在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阶段积极介入,多次与办案警官联系,并与承办检察官认真交流沟通,阐明据以定罪的关键性证据的严重缺陷,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郑某、马某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结案小结】

证据的审查是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实际上均是围绕证据进行的。也因此,无论是律师的辩护还是公检法机关的案件侦办、承办,都尤为重视证据的地位。作为辩护律师,证据的来源固然主要在于当事人,但也需要律师敏锐的去发现、去分析,因为当事人对于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往往没有判断力,律师的工作就需要从中进行挖掘。另外,程序作为诉讼的一大支柱,律师必须牢牢把握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对于证据能力的审查即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本身是否合法,均需要有专业的判断能力。还有在捕诉合一机制改革的趋势之下,律师辩护工作重心前移事宜也刻不容缓。此外,律师的工作需要紧紧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出发,结合法律条文条分缕析,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葛振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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