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还款协议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9日,原告张某明依据借款人沈某、被告张某飞(担保人)签字的《还款协议》,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某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飞,要求担保人张某飞在已偿还的担保款18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偿还担保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等。
接受张某飞的委托后,代理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仅从《还款协议》内容看,确实无法找出应对之策,但通过了解案情,得知借款人沈某多次向原告张某明借款,被告张某飞仅就其中的50万元借款在担保人之一处签字。且2017年8月3日,原告张某明已就其中的两笔借款(其中一笔包括被告张某飞担保的借款50万元)起诉(简称为原诉讼),将担保人张某飞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还款责任,担保人张某飞因生意在外地,未参加该庭审。后原告张某明撤诉。同时,借款人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告知被告张某飞,在原诉讼的案件的庭审中,已经向法院抗辩,认为自己已经还清了该部分借款,并提供了还款凭证。针对上述情况,代理律师建议尽快调取原诉讼的两个案件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同时,要求追加借款人沈某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对案件起突破性的作用。
通过两次庭审的举证及抗辩,法院最终认定《还款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被告张某飞作为担保人之一的50万元借款,该款项已由第三人沈某偿还完毕,《还款协议》记载的内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
此案的难度就在于第三人沈某因经营的企业资金出现困难,多次向原告张某明借款,且有的借款存在不同的担保人,对借款总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争执不下。在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首先追加了沈某作为第三人,以便查明借款的总金额,确定借条的具体签订方式。
原告在原诉讼及本案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完全一致,且对借款总金额的陈述也有差异,原诉讼称五笔总借款为115万元,又称还有一笔4万元现金;本案诉讼中称七笔为129万元,其中的差异就是又提供了另一份第三人沈某出具给案外人朱某某的借条为20万元,其中的10万元是原告张某明汇款给案外人朱某某的,且原告申请朱某某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以证明是其为出借人。
庭审中,针对上述借款,代理律师一一进行了质证和反驳,特别是针对20仃年3月15日既存在50万元的担保借款,又不愿意提供所谓的3月25日的现金借款25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证明原件及经过 PS的六张照片,代理人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借款协议等证据上手写的15日都改成了25日,唯独借款证明上打印的15日未改。当庭提出了质疑,从伪造证据、当天既有50万元的担保借款汇款,又有 25万元现金借款,与其交易习惯不符等入手。对于证人朱某某的出庭作证提出了异议,基于原告张某明的当庭陈述系朋友关系,提出其作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利用第三人提供的中院判决书中朱某某已经作为上诉人在一审中将该20万元向第三人主张过等进行了一系列抗辩。最后,法院认定其中四笔借款,总金额为90万元。
代理律师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第三人沈某到底归还了哪几笔借款?
首先,代理人以年息36%计算了一个清单,得出第三人沈某归还的65.5万元已经就原诉讼的两个案件的本息全部归还,且多归还了5318.3元。庭审中,向法庭展示了该清单,并且提出借款协议明确的是月息2分。
之后,代理律师发现,四笔借款的时间顺序分别为2017年1月22日10万元;2017年3月15日50万元;3月30日10万元;4月10日20万元,且都未写明还款期限。原告张某明认为已经归还了其它五笔借款,唯独有担保的两笔即原诉讼的两个案件的借款本息未归还,且提供原诉讼后的视频证据以证明谈了三天,进行了对账。代理律师大胆提出异议,如果存在与第三人沈某的对账,那应该提供总对账的书面证据,对账如何确认正好是原诉讼的借款 60万元的本息未还,怎么证明归还的是其它的几笔借款,是按多少利息进行的对账。原告张某明无法回答上述问题。故,代理律师提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按时间顺序来归还本息。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述意见,并按年息 24%进行计算,得出有利于委托人张某飞的结果。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代理律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摆脱既定思维的束缚,暂时放下《还款协议》,从源头寻找证据。通过追加第三人沈某,让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对抗,查明了总借款及还款事实,得出了《还款协议》内容的虚假性,从而推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戴惠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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