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X设计制作公司与H广告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始,X公司(设计制作类公司)与H公司(广告类公司)就灯箱项目开始合作,并因此而发生了设计、制作并安装样板站等的前期费用,有H方经办人员的签单;2010年6月1日,X公司、H公司签订《H公司广告媒体委托加工、安装及维保协议》(以下简称《协议》),H公司委托X公司制作、安装H公司在部分中石化加油站设置的广告媒体,并由X公司提供定期维护及售后维修服务。双方对广告媒体的规格、质量及验收标准、风险承担、变更、知识产权、价格、付款、交货、安装、验收和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生效后,H公司以订单形式要求X公司制作广告媒体, X公司根据H公司生效订单要求的数量、种类、时间完成广告媒体的制作、运输至H公司指定加油站并安装广告媒体。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包括每笔订单生效后支付的首付款、每笔订单项下广告媒体完成生产并且双方代表在X公司完成厂验合格后支付的进度款、每笔订单项下广告媒体全部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时支付的价款及每笔订单项下全部广告媒体验收合格一年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地点在B市,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协议》签订后,H公司多次向X公司下单,X公司依约定完成产品制作,极大部分媒体已完成安装及验收工作,部分媒体因H公司原因未能发货或安装。 X公司已完成产品涉及金额为27197300元,但在扣除质保金后(付款条件未成就),H公司拖欠X公司17236805元欠款迟迟不予支付,同时,X公司 由于H公司未及时付款而发生巨额利息损失。

经赴B市协商或律师函催讨均未果的情形下,X公司于2011年9月伯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H公司支付加工、安装款、费用损失等共计192969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H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索赔2500万元。

【律师代理】

承办律师作为X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在梳理案件的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存在重大诉讼风险,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过于轻信,证据存在瑕疵:部分订单无原件;所有的广告媒体验收单均系复印件;部分订单所涉媒体未出货安装,该部分媒体所涉款项金额较大;订单所涉广告媒体的制作安装涉及全国十多个城市,证据的收集、归纳耗时耗力;部分订单所涉媒体未安装遭反诉巨额索赔。

众所周知,证据材料若没有原件,证据的真实性就会遭到质疑,承揽合同尤是,意味着非但请求不能获得支持,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此,承办律师采取了以下办案方略:

1.针对复印件问题,承办律师首先按订单将现有的验收单复印件、付款单据等进行了对应归纳整理,与案涉合同我方经办人员一起梳理了大量的QQ聊天及邮箱内容、清点现有库存产品等并就此进行了公证。由于案涉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就广告媒体的安装X公司必须有H公司就时间、地点及要求等的详细指令方能全面完成,故订单的复印件通过媒体已实际安装完毕来佐证;媒体的安装或通过QQ聊天及邮件内容中关于安装等的指令及后期有的维修、售后服务来印证;或通过QQ聊天关于请求支付并实际已获得对应订单安装完毕进度款来证明;通过第三方(同为H方媒体供应商)证明证实同样存在无验收单原件的事实;承办律师在对各验收单 复印件进行整理时发现该单据上均有编号,其编号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类似于产权人为便于资产管理需要对其自有资产进行标记。同时申请知情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验收单等单据存放于H公司处。承办律师通过周密的证据梳理,合情合理的陈述,结合《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终,当事人的请 求得到了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2.对于已制作未安装部分媒体的请求部分,承办律师根据订单及请求厂验合格进度款等证实媒体是应 H公司要求定作并已实际制作完成的事实;通过媒体其上特定字样的设计制作以此证明该媒体不能通用(交付第三方);没有安装的原因是在H公司(未得到H公司关于媒体安装之时间及地点等的详细指令)且时日已久,以此印证当事人有权获得该部分扣除质保金以外的额项。

3.对于反诉索赔部分,则通过前述QQ聊天、邮件内容及大量库存媒体等的事实,证实争议双方的交易习惯、该部分订单未获全面履行的责任在H公司而非X公司(未得到H公司关于媒体安装之时间及地点等的详细指令)。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裁决结果:除合同前期费用因不在案涉合同审理范围内未获支持外,其余请求均获得支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办案小结】 

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之父”,这些说法都是在强调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很大一部分工作内容在于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以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己方的说法,从而为代理思路的落实奠定基础,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前提。【费晓瑛 律师】